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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消協發佈上半年典型案例

昨日,昆明市消費者協會發佈上半年10個典型案例,涉及商品質量、餐飲服務、農產品、旅遊等多個領域,以此提醒消費者特別註冊商標申請台中留意類似的消費“陷阱”。本報摘選瞭其中的兩個案例。

案例1

教育機構頻換教師

消費者台灣商標查詢投訴獲退款

消費者馮先生在某幼兒教育機構交付瞭3960元,辦理早教課程。由於教育機構頻繁更換老師,孩子不願意繼續學習。消費者要求商傢退款未果,於是向呈貢區消費者協會烏龍分會投訴,希望消協幫助解決。接到投訴後,呈貢區消費者協會烏龍分會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向雙方瞭解情況,先後三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由幼兒教育機構扣除已參與的學習費用,一次性退還消費者剩餘款項2400元。

維權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傢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傢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此案例中,教育機構頻繁更換教師,侵害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理應退還剩餘款項。

案例2

美容意申請商標流程外受傷

消協調解獲賠

消費者趙女士於2017年3月26日,到一傢美容養生足道美容店推背,因工作人員不慎將酒精灑在趙女士背上,造成其背部燒傷。與商傢協商未果後,趙女士到呈貢區消費者協會烏龍分會請求進行調解處理。分會工作台中商標註冊類別人員及時瞭解情況並組織雙方進行瞭兩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由經營者一次性賠償消費者各種費用6000元。

維權小台中申請商標費用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分別從消費者、經營者兩個方面明確瞭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在本案例中,由於美容店工作人員的操作不當,導致趙女士背部燒傷,侵害瞭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經營者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昆明日報 記者郭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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